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315号
原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聚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19031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