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186号之二
申请人: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聚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61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