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北特训器械有限公司

天津久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732号
原告沧州华北特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久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冀0922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1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沧州华北特训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华北特训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久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