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81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永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8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143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4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1元。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赣0781执171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19年9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并到有关部门查询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9277.23元。本院扣划了29277.23元,扣除执行费用,剩余款项共计27662.43元,此款全部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其,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强金源电气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86657.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11元,已兑付的27662.43元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扣减。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14.8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81执1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