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2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另案(2020)皖1622执2142号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