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2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8524038D。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扬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174956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4362元,由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