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8997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与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997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扬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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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