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326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326号之一
原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峰创国际大厦****1604。
法定代表人:张良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红三村
法定代表人:王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7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本院(2020)苏100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台州市黄岩新日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7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1元,由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田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