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迅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74号
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该公司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2836.3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40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2836.3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182836.34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邮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邮寄同意解除保全的说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2836.34元的冻结及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182836.34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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