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41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2853.73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本院(2020)陕011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2853.73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2853.73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楠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