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迅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团璟科技有限公司、***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113 民初13231号
原告:***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公寓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解昌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菲娅,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团璟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杰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园XX园XX栋XX。
负责人:魏旭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团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88171.2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原告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57752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8年度水库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上饶市鄱阳县)设备支架及附属材料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与江西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办公室签订的采购合同内《设备支架及附属材料采购安装》施工事宜,并约定以合同签订地(西安市XX路XX号)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包价),约定工期9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25日,承包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及江西省水利厅设计标准执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承揽合同,导致原告被江西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办公室核减费用,给原告造成损失588171.2元,且因被告未能按期如约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原告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并向第三方支付57752元。现因被告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 原告以《2018年度水库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上饶市鄱阳县)设备支架及附属材料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江西省鄱阳县,依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  九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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