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知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祥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1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3号楼10413室。
法定代表人:解昌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祥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沃公司)、***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祥沃公司一审提交相关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向迅腾公司支付保证金18万元;提交迅腾公司向案外人开具的金额为925500元发票,以此证明迅腾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应当向其支付。虽然,迅腾公司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理由依据的事实,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沃公司上述转账款的用途,以及迅腾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之间合同文件履行情况、特别是项目款支付的相关情况,从而对祥沃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和项目款请求予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祥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9.5元,***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