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公路局罗庄区公路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2953号
原告: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罗庄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罗庄区公路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