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4241号
申请人: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沂高新区后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新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解洪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