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830号
原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泉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437208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莒南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525568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1275.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10月起,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胡同恢复、大街路面硬化工程,包括***胡同恢复、筵宾集前大街路面恢复等多项工程,经被告收方核算工程借款为3719223.58元,该款经多次索要,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81275.7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2月14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莒南县自来水公司偿还工程款,案号为(2020)鲁1327民初815号,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