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第1565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仪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