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4372084H。
法定代表人:杜京波,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327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