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954号
申请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杜京增,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4372084H。
法定代表人:杜京波,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杜京增、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6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348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杜京增在山东莒南农商行6223××××3603账户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鲁QQ××××),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