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五一村村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L72WM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1栋1**2楼2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825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以西、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DTOX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豪杰油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斗蓬村甘家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0009573518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农星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北头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636358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东营市垦利区农星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鲁05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豪杰油品研发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农星农
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尊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692860元及利息(以6928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8元,减半收取5364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豪杰油品研发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农星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3年3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农星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5851.48元,扣划后支付执行费、案件受理费。
2023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垦利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5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023年6月9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6月14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潍坊市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