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茶铺茶场***与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5民初1662号

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住所地洞口县茶铺茶场***八角山社区场部。

法定代表人:王周安,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南站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谢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凡,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光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的土地租金127087.67元(2016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18日),逾期租金照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按200元每亩计算,第二年起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合同签订后初期,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时缴纳了租金,但自2017年开始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便以各种理由推诿,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果,现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已有四年未缴纳租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拖欠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的租金,且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还多收取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免交的第一年租金。2、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擅自将被告承租的土地另行转租给了湖南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解除,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租金。3、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交付给被告承租使用的土地并未达到合同约定面积。4、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排除有关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的干扰和阻力,譬如处理周边群众因占用承租地修路、建房、种植等与被告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9日,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甲方)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提供连片土地121.29亩,供乙方进行珍贵苗木种植。二、租金按每亩每年200元计算;第一年由乙方翻垦,不交租金;第二年起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三、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下年租金给甲方;从第二年开始,租金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四、租赁期限为30年。五、在土地租赁范围内,乙方可以保留一定坟地,以现有坟地为标准,周围4米范围内保留坟地,不计租赁面积;在清明扫墓期间,需要祭奠时,乙方应允许相关人员自由进出;坟地周围4米范围之外,不得新增坟地。六、地、地表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处理材、柑橘除外)。七、乙方在租赁土地范围内除种植苗木及修建必要的设施外,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十二、在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果违约,违约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十三、乙方租赁土地后与甲方村民如有矛盾及纠纷,甲方有义务牵头处理。十四、乙方租赁土地后,可自由使用村道,当地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已收取了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2013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的租金,并于2019年1月28日收取了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0000元(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出具的收据注明收款项目为“土地押金”);此外,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还收取了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度土地租金、管理费”共计33905.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租赁土地并约定租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现经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多次催收,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继续支付所欠租金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应付的租金数额,本院按双方合同约定核定为127087元;但由于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年不交租金,而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却收取了被告2013年度土地租金、管理费33905.8元,加之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还于2019年1月28日收取了被告租金10000元,故该两笔款项应当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租金中予以扣减,扣减之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欠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的租金为83181.2元。综上,对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要求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087.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已将被告承租的土地另行转租给了湖南和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解除、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租金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在合同签订后亦存在交付土地并未达到合同约定面积、未按约定牵头处理被告与周边群众矛盾等违约行为的问题,因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在本案中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审查和处理,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租金83181.2元;

二、驳回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告湖南天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元,由原告洞口县茶铺茶场***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向燕

书记员张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