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异9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魏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宋朴海,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先,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管委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朴海、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对本院作出的(2022)辽11执76号通知书,冻结昊霆公司对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7,5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称,请求贵院依法中止昊霆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7,500万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9日,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与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5000万元。同时,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昊霆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昊霆公司用对辽滨管委会的2.7亿元应收账款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二份合同签订后,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取得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证明编号:16XXX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权依法设立。近日,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了解到,***与宋朴海、吴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第169号调解书。宋朴海、昊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在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辽11执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昊霆园林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7,500万元,同时作出(2022)辽11执76号通知书,要求辽滨管委会自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履行对昊霆公司到期债务7,500万元,如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将强制执行。贵院冻结的昊霆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质押给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在辽滨管委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贵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通知书损害了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合法诉求。
本院查明,***与宋朴海、昊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8日,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盘仲调字[2022]第169号调解书,协议:一、宋朴海在2022年3月22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75,000,000元;二、昊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宋朴海、昊霆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辽11执7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昊霆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7,500万元,期限为三年,并向辽滨管委会下达(2022)辽11执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7,500万元范围内向***履行对昊霆公司到期债务,不得向昊霆公司清偿。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昊霆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用昊霆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2.7亿应收账款向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设立质押担保,并已质押登记。
另查明,辽滨管委会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昊霆公司与辽滨委员会、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22)辽11民初9号,本院现依法中止了对(2022)辽11执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本案中,辽滨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本院已经中止了昊霆公司对辽滨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异议的执行行为已不存在,故本院对盘锦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永会
审 判 员 石 光
审 判 员 刘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大博
书 记 员 刘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