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鑫汇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77879392C。
法定代表人:王立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001519058L。
负责人:李征,主任。
本院在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案款分期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122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志军
人民陪审员 马文艳
人民陪审员 李思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