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委员会盘仲调字[2022]第169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31日向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笔债权;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辽LA××**、辽LP××**、辽LP××**、辽LP××**、辽LP××**、辽L6××**、辽LB××**、辽LA××**、辽LD××**、辽L3××**、辽L3××**、辽L3××**的12台车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盘仲调字[2022]第16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琼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扈 文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