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91民初1968号之三
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路88号。
被告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西12号楼一层106室。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