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635号
原告:中煜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博路1881号13幢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煜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