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菏某某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1128号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081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614919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5813.25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民初3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5813.2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976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795813.25元,实际冻结3819.28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3060××××0046,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795813.25元,实际冻结50313.13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170××××9999,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795813.25元,实际冻结41797.90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170××××1089,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795813.25元,实际冻结40729.60元。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257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795813.25元,实际冻结23210.27元。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128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