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70号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7月22日出生,籍住山西省盂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该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浙0111民初6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56109.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1856109.66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浙0111民初650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56109.66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1856109.66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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