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907-1号
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栋XX**XX层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山西省盂县XX镇XX村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5元,减半收取11112.5元,由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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