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案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95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故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代书记员 许钰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