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执异13号
申请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盛地***广场1-1-16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70062662。
法定代表人胡识满,该公司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叶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43栋2层19室)。
被申请人周叶刚,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安装费5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申请人周叶刚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出资人。现申请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周叶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申请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该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为(2019)鄂1122执1224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周叶刚为(2019)鄂1122执1224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彭 荣 利
审判员 ***审判员吴恒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