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4794号
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57762926X。
法定代表人:李宗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迅图国际研发中心****/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3152XK。
法定代表人:杜凡丁,职务总经理。
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货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银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宏
书记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