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260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天竺路交叉口。
负责人:黎艳华,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春、杨娇,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讯图国际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凡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