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824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云南于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于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社区迅图国际研发中心6栋13层。 法定代表人:李世成。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