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张家户村。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任经理。
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9民终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执行手续已签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干警到泰安市工商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及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干警又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2021年8月17日本院又通过线上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民终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杜敏芝
审判员 颜京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