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3739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信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岱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佐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