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璜部,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5MA6DP66G1B。
经营者:刘晓燕,女,1978年8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所地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承佳,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21088542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50098143501。
法定代表人:方群,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若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璜部与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璜部货款七十万四千一百七十六元六角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二、限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璜部评估费二万五千元;三、驳回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璜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5元,由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汪若飞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潢部货款本金704176.60元、逾期利息295754.20元,评估费25000元、诉讼费7455元,合计1032385.80元;二、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自愿在2020年9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潢部付款300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前付款300000元,余款432385.80元在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三、若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大不同装饰装潢部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照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自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9442元,被执行人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