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财保175号
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瑜,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娜,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283号。
负责人:陶弢。
被申请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陶弢。
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87,19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87,19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