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767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