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1664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176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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