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六巷84号3区。
被执行人:新疆***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北路99号***·翠湖蓝湾小区8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23,044.37元(另含执行费9,63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