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447号
申请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1MH78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园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价值19.085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长园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ABE×××,保险金额1908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5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474元,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