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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与长园深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304号 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