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304号
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展富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