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113号
申请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元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69409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园深***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69409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