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电话:1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6TH704,住所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创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354_1账户,冻结限额5042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