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力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45号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君子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香榭里阳光7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保国
审判员殷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