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单啸天、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11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5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