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小区行管局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76252B。
负责人:王延刚,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