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2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小区行管局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76252B。

负责人:王延刚,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