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DLCA86。

负责人:吕娜,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该租赁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盛安路**码9134030009840407X4。

法定代表人:李月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振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1340300099215510G。

法定代表人:徐德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运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0098203833G。

法定代表人:杨登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单啸天,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

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振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运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单啸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振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运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振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运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撤回对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振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运发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和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增余

审判员  耿 杰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毛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