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诊伟,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董事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76252B。
负责人:王廷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