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诊伟,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董事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76252B。
负责人:王廷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