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DLCA86。
经营者: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租赁站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514室,现办公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仁合大厦A座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
法定代表人:杨凤武,公司董事长。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亚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